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含袋重約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已依法以96年度毒偵字第3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1包(含袋重約壹點柒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毒品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含袋重約壹點柒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