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1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97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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