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 莊昆諭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三、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