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孟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孟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林孟萱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存單號碼:刑保工字第4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所生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查:㈠具保人即被告林孟萱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緝字第111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30號案件受理,並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卷附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保工字第47號)1紙在卷可憑【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卷第6頁】。
㈡該案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判處:「林孟萱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該刑事判決之被告林孟萱「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居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樓(送達址)」,嗣於112年2月24日確定,並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
㈢又該案件確定之執行,迭經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即具保人到
案執行,詎被告即具保人之戶籍在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新北○○○○○○○○),及被告即具保人之居所地:「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之1」、「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1樓」、「基隆安樂區基金一路208巷154弄20號」、「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四樓」、「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樓」,迭經聲請人分別送達於被告即具保人上開住居所地,依法傳喚合法寄存送達、拘提均無著,然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亦查被告並未在監在押,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保工字第47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院109年度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各1件在卷足考【見同上署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卷第4至21頁】。足認被告顯已逃亡,且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 爰揆 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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