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陳建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以德 即劍橋診所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且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決定通
知書為證,核認無訛,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現
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
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
,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