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5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林國雄
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
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須由本院法警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開庭,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臺幣(下同)3萬5,68
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3萬5,680元,逾期不
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
被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