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850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王雲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伍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25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
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