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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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0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09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6年09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09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項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06月0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07月04日總統公佈,並於96年08月15日起施行)「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曹瑞卿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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