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57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王汝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壹萬叁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償付前未受償利息新台幣叁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㈡新台幣柒佰貳拾叁萬壹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償付前未受償利息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