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陳保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仕雄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萬0,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