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 文若妤 被告 陳光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一0三年度司促字第九二四七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及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應核定為二百九十八萬元,則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萬零五百零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五百元,原告應再補繳三萬零二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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