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即自訴人 許武明
許秀雯 即被告 李榕梃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上訴字第54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述刑事部分,因原審判決被告李榕梃無罪,經自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判決駁回自訴人上訴而告確定,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原告聲請若被告刑事訴訟受無罪判決,聲請鈞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庭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