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被 告 林明德 即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8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3月19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26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
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
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如未能悉數清償
,應另給付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
款,截至96年12月6日止,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及利息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白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及歷史帳
單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2,5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