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怡郡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公共危險、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7月、2月確定,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於96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3日法矯字第0980002299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123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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