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71號抗告人甲○○
乙○○○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14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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