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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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4年上訴字第183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又另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減刑,並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31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於
94年8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12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