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因再犯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7號撤銷緩刑宣告。再犯之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86號上訴駁回確定。因定應執行刑,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2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96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01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1月19日法矯字第0980000784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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