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65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23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