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546號聲請人 詹益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昭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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