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63號上訴人 賴晋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秋桃 因109年度訴字第2063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75,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