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告 蔡順義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柏均 律師被告 葉冠廷 原住新竹縣○○鄉○○路○段○○○號(現
詠釧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陸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依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同年月22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又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查本件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於上述修法前已繫屬本院,未經終局裁判,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譚系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