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吳杏桃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燕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顏嘉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