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智
游東曉林威州何明哲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 林建宏 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楊坤忠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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