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原告 李昀澔 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 律師
林宣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真麗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