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0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謝景峯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5年度執更亥字第4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景峯自民國95年9月4日迄今均在矯正機關,自羈押日起至執行,均受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拘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執更亥字第43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載稱本院104年度聲更㈠字第9號裁定附表一編號1、2之罪已執行完畢,故不再通知新北地檢換發指揮書等語,表面雖無不妥,然實質上對聲明異議人之刑期及行刑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產生重大影響,顯然執行檢察官未考量聲明異議人執行之延續,使聲明異議人自95年9月6日至96年7月19日期間累計之責任分數及執行日數盡失,無法併入刑期總合計算,致聲明異議人本符合刑法第77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之有利要件受損。請將本院104年度聲更㈠字第9號裁定附表一編號1、2之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日、三月,與附表一編號3及附表二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合計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七月十五日,明定應執行之刑總合,以利確保聲明異議人之累進處遇總合及假釋審核相關要件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但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其概念並不相同,前者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而後者則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後,經由監獄行刑之處遇、教化,以實現使其悔改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是受刑人入監服刑,有關其累進處遇之調查分類、編列級數、責任分數抵銷及如何依其級數按序漸進等行刑措施事項,悉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自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即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36號、104年度台抗字第5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聲更㈠字第9號裁定就如附表一編號3(不含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簽發系爭執行指揮書據以執行,於法並無不合。又聲明異議人就附表一編號1、2之罪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後,旋即因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嗣於97年2月16日因送監執行出所,有聲明異議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系爭執行指揮書備註欄載稱「4.高院104年度聲更㈠字第9號裁定附表一編號1、2之罪自95/9/6至96/7/16已執行完畢,故不再通知新北地檢換發指揮書」即無錯誤。聲明異議意旨雖以系爭執行指揮書備註欄所載文句實質上對聲明異議人之刑期及行刑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產生重大影響云云。惟自96年7月16日至97年2月16日聲明異議人係經羈押而非受刑之執行,則聲明異議意旨以該期間有「執行之延續」,並主張應將附表一、二各罪合計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七月十五日,明定應執行之刑總合乙節,容有誤解。又受刑人經調查後,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為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0條定有明文。受刑人若認其應給予累進處遇,或責任分數之計算有所不公,應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規定向監獄之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申訴,尚難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不當。
是以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提報假釋,或所餘刑期應以何者為計算基準,可否累進處遇等情,俱非檢察官之職權,亦與檢察官指揮執行是否不當無涉,聲明異議人執此遽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云云,於法尚屬無據。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指揮執行本無不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附表一:受刑人謝景峯受判決案件一覽表(一)┌──────┬──────────┬──────────┬──────────┐│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年│││期徒刑4月15日│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年7月至94.01.17│93年7月至94.01.17│94年4月間至94.06.01│├──────┼──────────┼──────────┼──────────┤│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4年度核退毒│板橋地檢94年度核退毒│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10號│偵字第510號│4345號等│├─┬────┼──────────┼──────────┼──────────┤│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815號│94年度上訴字第2815號│96年度上訴字第401號││實├────┼──────────┼──────────┼──────────┤│審│判決日期│94.10.25│94.10.25│96.05.08│├─┼────┼──────────┼──────────┼──────────┤││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815號│94年度上訴字第2815號│96年度台上字第4267號││判├────┼──────────┼──────────┼──────────┤│決│判決│94.11.17│94.11.17│96.08.03││││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之罪經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02│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4766號│└──────┴─────────────────────┴──────────┘附表二:受刑人謝景峯受判決案件一覽表(二)┌──────┬─────────┬─────────┬─────────┐│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偽造公印文│││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4月中旬│95.09.04│95年8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248號│第20248號│第20248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實├────┼─────────┼─────────┼─────────┤│審│判決日期│97.01.31│97.01.31│97.01.31│├─┼────┼─────────┼─────────┼─────────┤││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判決│97.07.01│97.07.01│97.07.01│││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882號│││(編號1-9前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5.08.25│95.08.26│95.09.04│├──────┼──────────┼──────────┼──────────┤│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248號│第20248號│第20248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22│97.07.22│97.07.22│├─┼────┼──────────┼──────────┼──────────┤││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97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97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判決│97.10.30│97.10.30│97.10.30│││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597號│││(編號1-9前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1年10月,減│││期徒刑4月15日│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5.09.04│95.09.04│94.10.26-95.09.04│├──────┼──────────┼──────────┼──────────┤│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字│板橋地檢95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6587號│第6587號│第1415號等│├─┬────┼──────────┼──────────┼──────────┤│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60號│97年度審訴字第960號│95年度訴緝字第209號││實├────┼──────────┼──────────┼──────────┤│審│判決日期│97.06.06│97.06.06│96.08.31│├─┼────┼──────────┼──────────┼──────────┤││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60號│97年度審訴字第960號│95年度訴緝字第209號││判├────┼──────────┼──────────┼──────────┤│決│判決│97.06.30│97.06.30│96.10.07│││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桃園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583號│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第2146號││├─────────────────────┴──────────┤││(編號1-9前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