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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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甲○○
2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雨呈┌───────────────────────────────────────────────────┐│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神峰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3,000,000元│NK0000000│95年4月13日││││港分行││││├─┼─────────┼─────────┼─────────┼─────────┼─────────┤│2│永堉有限公司 賴文泉 │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1,650,321元│CL0000000│95年5月10日││││行││││├─┼─────────┼─────────┼─────────┼─────────┼─────────┤│3│冠溢工程有限公司陳│台北縣汐止市農會│1,620,304元│FA0000000│95年5月11日│││添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