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醫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醫上訴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雅娟律師
蘇吉雄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