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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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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