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羅忠智 被告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