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億源餐盒工廠│土地銀行苗分行│98年12月31日│4,980元│0000000││││ 賴圓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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