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59號

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3萬1,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萬2,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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