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64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64號

原告 呂亞哲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法授矯復字第1130101182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134條、第136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本件應補正「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鄭銘謙 (部長)」。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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