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李建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楊雅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3日│106年12月17日│106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第1222號│2194號│219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355│107年度訴字第355││事實審││1575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2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355│107年度訴字第355││判決││1575號│號│號││├────┼────────┼────────┼────────┤││判決│107年8月29日│107年7月3日│107年7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歸緝字│││署107年度執歸緝│第33號│││字第32號├─────────────────┤│││編號2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3日│106年12月14日│107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2194號│2194號│219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55│107年度訴字第355│107年度訴字第35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2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55│107年度訴字第355│107年度訴字第355││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7月3日│107年7月3日│107年7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歸緝字第33號││├──────────────────────────┤││編號2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轉讓禁藥│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3日│105年10月4日│105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撤緩毒│署107年度撤緩毒│││2194號│偵字第44號│偵字第4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55│108年度訴緝字第2│108年度訴緝字第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12日│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55│108年度訴緝字第2│108年度訴緝字第2││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7月3日│108年2月26日│108年2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歸緝│1484號│││字第33號│││├────────┼─────────────────┤││編號2至7所示之罪│編號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