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589號債權人 邱士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威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案件視為起訴後之訴訟結果。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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