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靜枝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41,161元(參見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07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6297元/㎡×136㎡×2/3=0000000元,連同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107年間房屋現值736900元,計算式:0000000元+736900元=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8,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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