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 蕭光亮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陳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105年度家調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蕭光亮主張其與相對人陳碧華間就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及民事起訴狀附卷可稽,且其主張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