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 周月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人破產事件,按債務人聲請破產者,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債務人聲請破產必須具備之程式。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為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聲請:
(一)請補正債務人下列財產清冊資料,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①如有現金及存款(含定期存款),請提出所有在郵局、金
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及存摺封面(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②如有股票、基金或有價證券,其張數、股數,並提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證券公司帳戶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③如有其他動產(例如:汽車、機車等),其保管人、保管地點及證明文件(如行照)。
④聲請人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⑤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⑥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月薪資各
為何?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清單。
(二)依聲請人自陳其為安利達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原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656萬元,又安利達實業有限公司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破產,請聲請人提出安利達實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及聲請破產之證明。
(三)聲請人名下不動產分別設有第一順位抵押權770萬元、第二順位抵押權120萬元,其名下汽車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借款,請分別說明目前所剩債務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債務除抵押債務外,尚有連帶保證債務及一般普通債務,請說明與各該債權人間是否有相關訴訟進行,並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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