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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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丙○○(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乙份過院參辦。
二、確認債務人為「丙○○」或「 鍾添福 」?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