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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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60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被告佳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曉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386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曉梅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被告佳潮有限公司並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則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