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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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簡上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