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7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元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28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元銘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士益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