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632號
原   告  黃俐菱
被   告  高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
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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