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劉明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祖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4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前繳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