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7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7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群益中小型基金│16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群益中小型基金│16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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