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99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宗賢 間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182元【計算式:本金98,496元+已結算之利息66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18元(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前已發生之違約金508元(自113年5月17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15.69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100,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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