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09號聲請人 黃慈薇 相對人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四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黃慈薇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9年5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2萬9,134元,並於109年7月17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僅於109年8月25日給付5,000元後,剩餘2萬4,134元尚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入帳資料、訊息紀錄等件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2萬4,134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