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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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12年上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宏恩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陳育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孟修 指定辯護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6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00號、109年度偵字第22372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44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林宏恩部分撤銷。
林宏恩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蔡孟修所犯附表編號2至12部分)。
事實
一、林宏恩、蔡孟修明知 甲基 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時間、地點,以各該附表所示方式、毒品數量及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藍昌平 計4次。林宏恩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以該附表所示方式、毒品數量及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藍昌平1次
二、蔡孟修明知Mephedron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之犯意,於附表編號6至12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賣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之咖啡包予 王銘澤 計7次(行為人、犯罪行為均詳見附表編號6至12)。嗣經警方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110年2月18日,分別持搜索票至林宏恩、蔡孟修住居處搜索,扣得林宏恩用以與藍昌平聯繫毒品交易使用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蔡孟修用以與王銘澤聯繫毒品交易使用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 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其中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並非僅指全部不符而言,凡部分不符,或審判期日行交互詰問時未經提問,致證人無從為陳述或為完整陳述等情形,均屬之。蓋法院既賦與訴訟當事人詰問證人之機會,其未加以詰問部分,即可推定有意節省時間、勞費而不加以爭執,當無禁止法院在審酌「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後,採為證據之理。又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迹,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陳述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此屬證據能力之要件,而證人所為之先前陳述,相較於審判中之陳述,是否具有更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任意性之供述、有無違法取供等情形。本案被告蔡孟修辯護人固認共同被告林宏恩、證人藍昌平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第229頁),查林宏恩、藍昌平於原審審理時,均曾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經就其等該時所述,相較於警詢時證述內容,有未經提問致證人無從為陳述或因時間久遠記憶不清而未能完整陳述之情形,本院觀諸林宏恩、藍昌平於警詢陳述時之筆錄記載,均是採取一問一答之方式,並經警方提供通訊監察譯文予其等辨認後而為陳述,無證據可認警員製作其等詢問筆錄時,有非依法定程序而為之情形。又其等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最近,衡情記憶應較為鮮明,且該時亦未直接面對被告蔡孟修,心理上未受來自被告蔡孟修之影響、感受其同庭在場之壓力,是其等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可補其等於審判中陳述之不足,並為證明被告蔡孟修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具有證據能力,當得作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 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除前開具有爭執以外之其餘具傳聞性質之審判外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林宏恩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29頁)。另被告蔡孟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然其於原審已明示對前開證據均同意證據能力(原審院卷一第153頁),於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亦未就關於傳聞證據部分有所指摘(本院卷第13頁),復其辯護人亦對上開證據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林宏恩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行部分:訊據被告林宏恩固坦承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因藍昌平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其從中聯繫而有他人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藍昌平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因為先前積欠藍昌平人情,每當藍昌平想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時,就會聯繫伊,伊再以通訊軟體FACETIME通知蔡孟修,由蔡孟修前往與藍昌平交易,伊並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林宏恩辯護稱:被告林宏恩係立於買方立場,介紹藍昌平向被告蔡孟修購買第二級毒品,其主觀並無任何販賣之意圖,客觀亦無販賣之行為。又被告林宏恩會協助藍昌平聯繫購買毒品,主要係因為被告林宏恩與藍昌平間情誼關係,且藍昌平因先前曾向被告林宏恩借款,其以此要脅被告林宏恩,稱若不協助其購買毒品,其就不還錢給被告林宏恩,被告林宏恩因不得才協助藍昌平與蔡孟修聯絡毒品交易事宜。至於藍昌平先前於偵查中稱會給予被告林宏恩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乃藍昌平個人提議,實際上藍昌平有時購買毒品現金不足,仍是由被告林宏恩事後以匯款方式為藍昌平貼補差額,迄今藍昌平尚積欠被告林宏恩高額債務未予償還,可知被告林宏恩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是被告林宏恩本案僅因藍昌平請託為其尋找甲基安非他命之賣家,而未曾基於賣家地位涉入其中,縱認被告林宏恩需以刑罰相繩,也僅成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語。經查:
1.被告林宏恩有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5「犯罪行為」欄所示之方式與藍昌平聯繫,嗣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及被告蔡孟修(即附表編號2至5所示部分),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藍昌平等情,業據被告林宏恩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準備、審理程序暨本院審理時坦認屬實(警一卷第3至16、17至33、39至43頁、警二卷第157至161頁、偵一卷第25至28、47至48、199至201頁、聲羈一卷第19至24頁、偵聲一卷第41至51頁、原審院卷一第145至157、221至307、321至356、407至419頁、原審院卷二第25至87頁、本院卷第201至202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孟修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證述(警二卷第13至20、36至44頁、偵二卷第173至179頁、聲羈二卷第19至27頁、原審院卷一第221至307頁)、證人藍昌平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時所為證述(警一卷第87至102、113至130頁、警二卷第187至189頁、偵一卷第9至14、93至96、195至196頁、原審院卷第221至307頁)大致相符,復有被告林宏恩手機通話紀錄、原審109年聲監字第628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29、1048、1162、1163、1271、1272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車牌號碼0000-00號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3、監察對象:林宏恩)、藍昌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年9月8日)、同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5、監察對象:林宏恩)、藍昌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同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7、監察對象:林宏恩)、藍昌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年10月4日)、同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8、監察對象:林宏恩)、藍昌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年10月18日)、同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9、監察對象:林宏恩)、藍昌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年10月26日)各1份(警一卷第47至78、57至59、60、64、65至71、75至79、81至83、85至87頁、警五卷第181至194頁、偵二卷第387、481頁)在卷可考,且有扣案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可證,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2.證人藍昌平於警詢時證稱:伊與林宏恩是先前向他人購買毒品時偶然認識,伊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地點,向林宏恩購買過5次甲基安非他命,伊等交易方式通常是他會請小弟將毒品拿給伊,伊事後再付款。林宏恩本人不會親自出面將毒品交付給伊,他只有向伊催討債務時會親自來找伊,至於毒品交易事宜,他都會請其他人代為交付等語(警一卷第113至130頁、警二卷第187至189頁)。嗣於偵查中證稱:伊與林宏恩聯繫後,林宏恩會叫一名不詳男子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伊,而伊都叫他「阿弟仔」。伊有時候會拿現金給「阿弟仔」,有時候會事後再匯款給林宏恩,也會多匯一點,因為伊另外有欠林宏恩債務。109年9月8日該次,伊向林宏恩購買5,000元之毒品,伊事後於109年9月12日匯款10,000元予林宏恩,除包含上揭購毒款項外,剩餘的部分就是伊先前積欠之債務。109年9月20日該次,伊當天是拿1錢的量,因為伊認為應該只要4,500元,所以伊才會在同年月22日匯款10,000元給林宏恩,而多餘之5,500元為伊積欠之債務。109年10月4日該次,伊當場給付7,000元給「阿弟仔」,但該次伊拿到毒品的數量應該價值20,000元左右,超過的部分是由林宏恩先墊款,伊等約定之後再慢慢還給他。109年10月18日該次,伊交付20,000元現金給「阿弟仔」,但該次毒品重量應該是10錢,價格為45,000元,因此「阿弟仔」有來找伊取回一半的量,但因為伊只有退還18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林宏恩認為伊應該要退還19公克的量,所以他要伊事後補1,000元給他,但伊還沒有償還。109年10月26日該次,「阿弟仔」拿1錢的量給伊,但伊只有支付2,000元現金,剩餘部分伊還沒有償還等語(偵一卷第9至14、93至96、195至196頁),就其與被告林宏恩聯絡後,由他人前來交付毒品、債務關係及後續還款事項等細節為詳實證述,復經具結以擔保其證述之可信性(偵一卷第15、97、197頁),又藍昌平曾於109年9月12日20時5分許、同年月22日20時7分許,各存款10,000元至被告林宏恩中國信託 商業 銀行帳戶等情,有被告林宏恩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警一卷第235至241頁),核與藍昌平前開所述內容相符,自堪認藍昌平前開證述,應屬有據。
3.觀以附件所示被告林宏恩與藍昌平之通訊監察譯文:⑴109年9月18日至同年月20日(附件編號5譯文部分):
①9月19日23時34分43秒:被告林宏恩:喂,另外一個給我開4
9啦。藍昌平:好,那49先拿過來,這次我給49,叫他拿過來。②9月20日0時2分11秒:藍昌平:他要過來了嗎,被告林宏恩:他要過去了,到了會打給你。③9月20日0時27分24秒:被告林宏恩:好,你先下去買飲料啊。藍昌平:下去喔?被告林宏恩:對啊,下去買飲料。④9月20日0時32分29秒:
被告林宏恩:你沒有給他喔?藍昌平:給他?你沒有叫我給他啊,我身上有可是他走了沒啊?被告林宏恩:他走了。藍昌平:叫他回來載我要拿東西給人家...。⑤9月20日1時7分16秒:藍昌平:我剛處理好,我跟你講,明天早上拿給他。⑥9月20日20時34分51秒:藍昌平:早上我是說叫你朋友過來,他要過來我就直接拿給他,不過來我就明天拿給你就好了啊。被告林宏恩:你直接轉給我就好了啊。
被告林宏恩針對上開對話談論內容為何?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稱:上開對話是我聯絡綽號「夢」之人,過去跟藍昌平交易毒品,對話中「一個開49」,指的是一錢重量的毒品價值4,900元,「下去買飲料」是指「夢」已經到達藍昌平住處樓下,我打電話叫藍昌平下去交易等語(警一卷第19至21頁、偵一卷第26頁)。證人藍昌平則於警詢中證稱:對話中林宏恩問我:「你沒有給他喔」,是指我沒有給送安非他命來的「阿弟仔」錢。林宏恩說「你再轉給我就好了」,是叫我用匯款的給他等語⑵109年10月3日至同年月4日(附件編號7譯文部分):①10月3日12時13分54秒:藍昌平:我說你叫你朋友準備一下
,我現在去跟我朋友拿錢。被告林宏恩:好啦。②10月3日22時6分48秒:藍昌平:10點了ㄟ。被告林宏恩:我知道啊,他有報給我,他說在忙,等他好啊,他報4而已。③10月3日23時22分4秒:藍昌平:11點半了ㄟ。被告林宏恩:我剛剛打給他他說還在忙啊,他說叫我等他一下。④10月4日零時27分52秒:被告林宏恩:我沒辦法在等了啦,我不想再等了啦,太久了。我跟他約明天行不行啊,我明天還要上班欸。我跟他約明天行不行啊,我明天還要上班欸。⑤10月4日零時52分22秒:藍昌平:你還是要等他哩,不要睡著。被告林宏恩:我明天要上班,他5點來我不就等到5點。藍昌平:我等啊,我真的我等啊,好不好。被告林宏恩:他電話就不外流,他也不可能打給你,你要叫我怎麼樣。⑥10月4日17時17分48秒:
藍昌平:睡著剛醒。被告林宏恩:在家裡嗎?藍昌平:在家在家。10月4日17時18分6秒:被告林宏恩:你那邊準備多少啊?藍昌平:7。10月4日19時19分13秒:藍昌平:我7張都給他是不是?被告林宏恩:對啊。10月4日19時53分49秒:
被告林宏恩:下去啊下去啊。藍昌平:好好好。
被告林宏恩就上開對話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對話中藍昌平
所稱「叫你朋友準備一下,我現在去跟我朋友拿錢」等語,就是叫我跟賣毒品的人聯絡,他要去跟他的朋友拿錢來購買毒品(警一卷第25頁),我說「他報4而已」,就是1個(1錢)4,000元價格的安非他命。其中談到的「7」是7,000元,應該是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的錢,藍昌平稱「我7張都給他是不是」,是問我是不是直接把7,000元當面交給「夢」,我答對,我叫藍昌平下去,就是「夢」通知我說到達藍昌平住處,我就聯絡藍昌平下樓等語(警一卷第25至26頁);證人藍昌平則於警詢時供稱:上開對話是我去跟人家借錢,要林宏恩幫我聯絡賣毒品的人,跟他購買毒品,他報1錢甲基安非他命4,000元,我要用7,000元跟他購買2錢的量等語(警一卷第124頁)。
⑶109年10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附件編號8譯文部分)①10月18日21時32分11秒:被告林宏恩:他準備好要直接過去
了,要過去我再打給你。②10月19日19時12分2秒:被告林宏恩:我問你啊,昨天怎麼18,不是19啊?你給人家18而已。
藍昌平:對啊,我在拿就是18啊。被告林宏恩:19啦,18快19啦。我昨天給你是不是38?藍昌平:應該沒有吧我不知道我沒有秤過。被告林宏恩:有啦。藍昌平:我沒有注意。被告林宏恩:我的都38以上欸。藍昌平:我不知道我沒有注意到,我就18給你就對了。被告林宏恩:啊這樣你要多1張欸,啊不然我就被扣1張了欸。藍昌平:等一下等,嗯…再多1張…被告林宏恩:對啊,多一千塊啊。
被告林宏恩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上開對話中「他準備好要
直接過去」是藍昌平要購買毒品,要我幫他聯絡毒品賣家。對話中提到18快19,是講到毒品重量,「夢」給他的是38公克公克,他怎麼只還18公克,應該是還19公克,因為我和藍昌平付的錢都不夠,所以要還一半回去等語(偵一卷第26、27頁)、證人藍昌平於警詢、偵查時證稱:對話中林宏恩向我稱「他準備好要直接過去,要過去我再打給你」,是我準備好錢了,要林宏恩聯絡毒品賣家來跟我交易毒品,當時我付給「阿弟仔」現金20,000元,但我拿到的數量是10錢的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應該是45,000元,所以我之後有退一半的數量給「阿弟仔」,林宏恩就是打電話給我,問我怎麼退給人家18公克,他認為應該要退19公克等語(警一卷第125頁、偵一卷第12頁)。
⑷109年10月26日(附件編號9譯文部分)①10月26日16時25分43秒:被告林宏恩:多少啊?藍昌平:兩
咖啊。被告林宏恩:喔好啊,我等一下晚點聯絡。②同日22時51分54秒:藍昌平:還在等喔?被告林宏恩:對啊,我叫人家先拿一咖過去怎樣。③同日22時56分41秒:喂,他現在要過去,他出發了啦。藍昌平:好好好。④同日22時57分7秒:被告林宏恩:他說叫你要先下去啦,不要每次都他等你啊。藍昌平:啊我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到。被告林宏恩:我會提早跟你講我會提早跟你講。⑤同日23時32分5秒:被告林宏恩:他大約15分鐘到啦,他到了你就直接上車啊。藍昌平:好好好上車好。
被告林宏恩於警詢時供稱:上開對話中「兩咖」的意思,是
藍昌平要拿兩錢量的甲基安非他命過去,「他大約15分鐘到」是賣毒者在15分鐘後會到藍昌平住處跟他交易毒品,要藍昌平先到樓下去等他。「他到了直接上車」是跟藍昌平說如果「夢」到了,就直接上「夢」的車交易等語(警一卷第29至30頁)、藍昌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對話中「兩咖」是指2錢甲基安非他命的意思,但是之後對方只拿1錢過來。林宏恩向你稱「他大約15分鐘到啦」,就是要送毒品來的人,約在15分鐘以後會到我家與我交易毒品,對方到了以後,我就直接坐上他的車並在車內跟他進行毒品交易,因為在車內比較不會被人家看到等語(警一卷第127頁、偵一卷第13頁)。
⑸綜上可知本件毒品交易過程,係由藍昌平先與被告林宏恩聯
繫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再由被告林宏恩轉向他人詢問是否有毒品可供交易,之後再由他人前往藍昌平處交付毒品等情,堪已認定。則被告林宏恩於此過程中,除須負責與他人聯繫並確認藍昌平欲購買之毒品數量、價格外,尚須與雙方協調交付毒品時間,並於交付毒品者抵達後,通知藍昌平下樓與其交易,過程中若遇藍昌平未將購毒款項交予對方時,尚可代其收受款項,遇有交付毒品數量錯誤時,亦須通知藍昌平返還多收受之毒品,可認被告林宏恩所為並非單純之居間角色,而已觸及聯絡毒品買賣、商定交易時間、收受毒品價款等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事項。
4.佐以被告林宏恩與藍昌平於109年9月19日,就交易方式、時間有所爭執,被告林宏恩因不滿藍昌平抱怨而稱:「......啊價格也不是我抬的捏,我一手就賺你一千塊,我全部身上的錢都拿出去挺你欸,我全部拿一拿我一塊錢都沒有欸,每次都這樣欸,你說我沒有替你想,那我勒,你有替我想過嗎,我一塊都沒錢,我全部都拿出來挺你欸,賺你一兩千塊而已」等語(見附件編號5-13譯文所示),已於對話中自承為藍昌平聯繫毒品交易,可從中賺取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利益。至被告林宏恩就此部分利益是如何賺取一節?雖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藍昌平之前有說我都幫他出錢,他之後再多還給我,還我幫他貼的錢,貼的錢上再多加1,000元,但他欠我的錢根本就都沒有辦法還(原審院卷一第302頁)。然因證人藍昌平於偵查中證稱:前開對話是指林宏恩每次叫人來賣我1次毒品就賺我1,000元,之前他有跟我講過沒有賺我多少錢,但是我認為他都賺我加倍的錢。我不知道被告林宏恩要怎麼賺錢等語(偵一卷第95頁),則依藍昌平所述並不清楚林宏恩如何賺錢等節,可認其並未承諾要加錢還款給被告林宏恩一事,被告林宏恩前述利益賺取方式是否為真,已非無疑。佐以被告林宏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尚稱:每次我幫藍昌平聯絡賣毒品的「夢」,並且幫他墊買毒品的錢時,每次就是從藍昌平部分賺取利息零至兩千元,這個錢就一併算在幫藍昌平墊的毒品錢裡面,之後再跟藍昌平追討等語(警一卷第20頁)、我如果幫藍昌平墊錢,藍昌平再還我錢的話,大概會有幾千元的價差,例如「夢」跟我說10錢的價格是40,000元,我就跟藍昌平說現在10錢的價格是42,000元,這中間我可以賺2,000元,大概是這樣說,但是藍昌平沒有每次都還夠錢(偵一卷第27至28頁),已詳述係以拉高毒品購買價格方式從中賺取價差等節,堪認此才為被告林宏恩賺取利益之方式,足認其主觀確有營利意圖無疑。至其實際是否收得該購毒利益等節,尚與營利意圖無涉;另辯護人稱被告林宏恩賺取之價差,是基於民事金錢借貸關係所賺取之利息,非源自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本院卷第135頁),亦非可採。
另證人藍昌平雖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其詞改稱並不清楚林宏恩有無從中賺取利益等語(原審院卷一第235頁),然其此部分所述,顯與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左,自不足採信。
5.再依被告林宏恩與藍昌平交易方式,除109年9月8日、同年月20日之交易係由藍昌平事後匯款予被告林宏恩外,其餘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共3次交易,均是由藍昌平當場支付部分價金予到場交付毒品之被告蔡孟修,是藍昌平既未固定將購毒款項統一給付予被告林宏恩或蔡孟修,若被告2人彼此間不具相當信賴關係,顯有可能會因為藍昌平反應交易毒品數量、給付價金與否或多寡等關係毒品交易之重大事項而因此衍生嫌隙。是被告2人既能以上開方式任由藍昌平選擇以事後匯款或現金給付之方式給付購毒價金等節,足見被告林宏恩與蔡孟修間具有一定信賴關係,亦堪認其等係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予藍昌平無疑(被告蔡孟修部分詳後述)。
6.被告林宏恩雖辯稱係因藍昌平以不願償還債務為由加以要脅,始不得已協助其聯繫購毒交易等語。然依被告林宏恩與藍昌平於109年9月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藍昌平於當日先匯款15,000元至被告林宏恩之銀行帳戶後,隨向被告林宏恩表示要購買毒品,並稱:「 三毛 就剩零錢了」、「這陣一直虧一直虧喔,我看我盡量我盡量好不好」等語,足見藍昌平斯時並無足夠現金得以支付該次購毒款項,且藍昌平與被告林宏恩間尚存有其餘債務關係未予清償,惟被告林宏恩不僅未對藍昌平上開陳述為任何反應,反而仍與其商討後續毒品交易之事宜,過程中未見有何受藍昌平脅迫等情。況債權人向債務人追討積欠債務本屬天經地義之事,怎可能會有債務人以拒絕還款一事加以要脅,債權人因此受迫進而配合其代墊款項而增加債權金額之理,亦徵被告林宏恩辯稱係受被告林宏恩要脅,不得以協助其聯絡毒品交易事宜云云,顯與事理不符,難認可採。
7.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從中居間介紹買賣毒品之行為,參考民法第565條規定可分為二種情形,一為「報告居間」即為他人報告訂約之機會,一為「媒介居間」即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以毒品買賣為例,若未涉及舉凡看貨、議價、洽定交易時地、收款、交貨等有關販賣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原則上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究係基於幫助賣方販售毒品,抑或幫助買方即施用者購入毒品之意思,而異其行為責任。惟在「報告居間」者,倘行為人單純為買方即施用者報告訂約之機會,應視實際情況(如買方購得毒品後有否實際施用或持有之毒品純質淨重有無逾一定數量等)論以幫助施用或持有毒品罪;如單純為賣方報告訂約機會,並自賣方處受有報酬,即應認有營利之意圖而與賣方共同成立販賣毒品罪;倘無受有報酬,則應僅構成販賣毒品罪之幫助犯。而於「媒介居間」時,因行為人同時與買賣雙方發生聯繫,如受有報酬,無論取自買賣何方,其媒介行為即難謂無營利之意圖,應視實際情況而論以幫助施用及共同販賣毒品罪之想像競合犯,唯有單純為雙方牽線買賣毒品而未受有報酬時,始有同時成立幫助施用與幫助販賣毒品之可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08號意旨參照)。是本案縱認被告林宏恩所為未涉及販賣毒品核心事項,其從中介紹藍昌平向他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同時與買賣雙方有所聯繫,僅屬「媒介居間」之角色,然因被告林宏恩從中受有報酬一事,業如前述,此時無論其報酬取自何方,均堪認具備營利之意圖,構成販賣毒品犯行,而非僅單純幫助藍昌平施用毒品。
8.綜上所述,被告林宏恩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宏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共5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蔡孟修涉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犯行部分:訊據被告蔡孟修固坦承有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藍昌平住處樓下,將不明物品交付予藍昌平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伊只是依據林宏恩指示去向一名不詳男子拿取包裹,並轉交予藍昌平,不清楚包裹內容物云云;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蔡孟修雖曾數次受林宏恩委託,前往向其朋友拿取物品後交予藍昌平,但因該物品外包裝完整,被告蔡孟修並無法窺知該物品為何。況本案亦未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尚無從逕以林宏恩與藍昌平證詞認定被告蔡孟修交付之物品即為甲基安非他命,又藍昌平雖稱有交付現金給被告蔡孟修,但此部分無其餘證據資料可佐,無從率認藍昌平所述為真,請求為被告蔡孟修無罪之諭知等語。經查:
1.被告蔡孟修有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時間,受被告林宏恩指示,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前往藍昌平住處樓下,將某物品交付予藍昌平等事實,業據被告蔡孟修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屬實(警二卷第13至20、36至44頁、偵二卷第173至179頁、聲羈二卷第19至27頁、原審院卷一第145至157、221至307、321至356、407至419頁、原審院卷二第25至8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宏恩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警一卷第3至16、17至33、39至43頁、警二卷第157至161頁、偵一卷第25至28、199至201頁、聲羈一卷第19至24頁、偵聲一卷第41至51頁、原審院卷一第221至307頁)、證人藍昌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警一卷第87至102、113至130頁、警二卷第187至189頁、偵一卷第9至14、93至96、195至196頁)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時間於證人藍昌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警一卷第65至71、75至79、81至83、85至87頁、偵二卷第387、481頁)在卷可考,上開事實,堪認定為真。
2.觀之被告林宏恩與藍昌平於109年10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林宏恩向藍昌平表示:「喔,啊我問你啊,昨天怎麼18,不是19阿」,藍昌平回稱:「對啊10…」,被告林宏恩稱:「你給人家18而已捏」、「我昨天給你是不是38」、「我的都38以上欸」、「啊這樣你要多1張欸,蛤,喂,阿不然我就被扣1張了欸」、「對啊多一千塊阿」等語,經就被告林宏恩與藍昌平說明上開對話內容,係該次交易藍昌平僅交付20,000元,卻收到原價45,000元之10錢(3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藍昌平原應當場將19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返還予到場交付「物品」之被告蔡孟修,卻因疏漏僅返還18公克,被告林宏恩因而向藍昌平要求應另外給付1,000元之價金等情,業如前述,可認藍昌平於109年10月18日曾將被告蔡孟修交付之物品拆開,並從中秤取18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返還予被告蔡孟修,嗣由被告蔡孟修取回後,發現數量有誤,遂向被告林宏恩反應上情。就此可認被告蔡孟修確實瞭解其所交付之物品內容為何,其辯稱因該物品外包裝嚴實,不曾拆開窺見其中內容物之辯解顯屬不實,足以認定被告蔡孟修就附表編號2至5所為,確屬從事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3.被告蔡孟修於警詢及原審羈押訊問程序時供稱:伊與林宏恩認識,但彼此間無特別關係,跟伊不熟,伊協助林宏恩跑腿並沒有任何好處,只是因為林宏恩說他在忙,或是有工作,才會麻煩伊幫忙跑一趟去交付物品等語(警二卷第10頁、聲羈二卷第19至27頁),而審以被告蔡孟修自承當時居住於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一路(聲羈二卷第19頁),然其前往交付毒品予藍昌平之地點則為高雄市○○區○○○街000號,2地間尚有一定距離,且依監視器畫面截圖顯示,其等交易時間不定,有時接近凌晨0時,有時則為19時許;再佐以被告蔡孟修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期間,其應該有工作等語(原審院卷二第80頁),實難想像其會在不知交付物品為何之狀況下,多次受其所述「無特別關係」之被告林宏恩指示,於隔日仍須工作之凌晨時分前往將該物品交付予藍昌平,參以被告林宏恩於原審審理時亦稱:有明確向被告蔡孟修表示藍昌平需要毒品等語(原審院卷一第292頁),堪認被告蔡孟修應知悉所交付之物品為甲基安非他命無疑。
4.另觀以被告蔡孟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9年6月1至同年11月18日之交易明細,可見被告林宏恩曾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0月4日匯款28,000元、於同年月27日匯款25,000元至被告蔡孟修之銀行帳戶;另以其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9月20日匯款40,000元、於109年10月18日匯款38,000元至被告蔡孟修上開銀行帳戶,此有2人帳戶交易明細可考(警二卷第113、115至117、11
8、119至120頁、原審院卷二第76頁),因被告林宏恩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上開匯款都是幫藍昌平代墊購買毒品款項的差額等語(偵一卷第200頁、原審院卷二第74至76頁),而被告蔡孟修於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林宏恩會匯款給伊,並要伊先到某處找人拿好東西,把錢給他後,再過去找藍昌平等語(聲羈二卷第21頁),亦稱該款項與交予藍昌平之物品相關,參以前開匯款日期,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與藍昌平交易毒品之日期亦屬相符,堪認被告林宏恩上開所匯付者應為毒品購買款項無疑。至前揭匯款金額雖均多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藍昌平購得之毒品價值,然此部分不能排除係被告林宏恩欲還款其他積欠被告蔡孟修債務所致,此亦可由被告林宏恩於警詢時證稱:109年10月4日匯款28,000元至被告蔡孟修中國信託帳戶,其中13,000元是幫藍昌平代墊,至於匯款28,000元應該是為了補足之前還欠被告蔡孟修的15,000元等語(警一卷第41頁)得資印證,自難憑此資為對被告蔡孟修有利之認定。
5.另本案固未當場扣得被告蔡孟修交予藍昌平之物品為何,然因證人藍昌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共5次購買毒品之行為,買到的都是甲基安非他命,因為伊買完後都有吸食等語(原審院卷一第221至307頁),另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宏恩自警詢、偵查、原審審理時均坦承其委請被告蔡孟修交付予證人藍昌平之物品即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如前述,佐以依附件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亦未見藍昌平有向被告林宏恩提出有關毒品純度、真假與否之質疑,足見證人藍昌平所為證述確屬可信,且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宏恩之證詞補強,可認被告蔡孟修交付予藍昌平之物品均為甲基安非他命無疑。被告蔡孟修之辯護人辯稱上開物品並非甲基安非他命等語,顯難採信。
6.至證人藍昌平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先前於偵查中指認被告蔡孟修即為交付毒品之「阿弟仔」,但伊只有見過蔡孟修一次,不記得見面日期等語(原審院卷一第230至264頁),惟本案被告蔡孟修自承曾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時間、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前往藍昌平住處交付物品等語,核與藍昌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曾於上開時間拍攝到該車蹤跡等情相符,均如前述,自徵藍昌平前開所述尚與事實不符,難認可採。又證人藍昌平另證稱:當時「阿弟仔」交付給伊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以信封包起來的,伊並沒有在蔡孟修面前將該包裝拆開等語(原審院卷一第230至264頁),然衡以毒品之交易屬重大犯罪,為免犯行遭他人察覺,於交易過程中,自無可能公然為之,遑論直接交付未曾包裝過之毒品予購毒者,此乃一般社會大眾均能輕易知悉之道理,是被告蔡孟修當無可能逕行交付未經包裝過之毒品予證人藍昌平,固堪認定,然而被告蔡孟修對於其內裝有甲基安非他命乙情確有所悉,已據本院認定如前,自亦無從以此而為有利於被告蔡孟修之認定。
7.辯護人另以藍昌平前稱有交付現金給被告蔡孟修,然此部分無其他證據資料可佐,難認其所言為真等語置辯,惟經觀以被告林宏恩與藍昌平之通訊監察譯文(詳附件編號7-16、8-
6、9-5),均可見藍昌平與被告林宏恩討論購毒價金應如何給付之細節,其中藍昌平尚曾詢問被告林宏恩:我7張是否都給他?被告林宏恩回覆:對啊,顯係在討論直接將價款交予交付毒品之人,參以其等後續亦未曾就購毒價金有無交付予被告蔡孟修等情再為爭執,是此部分通訊監察譯文實足以為證人藍昌平前開證述之補強,辯護意旨空言否認被告蔡孟修確有收受上開購毒價金等語,不可採信。
8.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苟被告蔡孟修於有償交付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買受人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縱屬至愚,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毒品交易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以買賣價差或量差謀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又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查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是本案被告蔡孟修上開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屬重罪,倘其於買賣過程中無利可圖,實難想像以其自陳與被告林宏恩上述普通朋友關係,被告蔡孟修有何僅因被告林宏恩有事在忙,即多次於附表所示深夜或凌晨時分,為其跑腿、送貨之動機及必要,是被告蔡孟修主觀上顯有營利之意圖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應足以認定。
9.綜上各情,被告蔡孟修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蔡孟修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共4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蔡孟修涉犯附表編號6至12所示犯行部分:㈠訊據被告蔡孟修固坦承有於附表編號6至12所示時間、地點交
付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之咖啡包予王銘澤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行,辯稱:因為伊本身就有在喝毒品咖啡包,所以王銘澤打給伊,問伊能否幫他拿,每次都是拿大約3至4包,價格為1,500元至2,000元左右。
伊之所以會幫王銘澤拿是因為王銘澤一直打電話給伊,伊覺得很煩才會同意,而到底拿3或4包,王銘澤也都是交付當天才會決定,因此伊也沒有印象他到底拿幾包。伊交付毒品咖啡包給王銘澤並未從中賺取利益,都是以原價加以轉讓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蔡孟修辯護稱:本案被告蔡孟修是以原價出售給王銘澤,主觀上不具有營利意圖,應僅成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等語。經查:
1.被告蔡孟修於附表編號6至12所示時間、地點,以每包500元之價格,販賣該附表編號所載數量之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之咖啡包予王銘澤,而王銘澤則當場交付現金予被告蔡孟修等情,業據被告蔡孟修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屬實(警二卷第13至20頁、偵一卷第221至223頁、偵二卷第173至179頁、聲羈二卷第19至27頁、原審院卷一第145至157、221至307、321至356、407至419頁、原審院卷二第25至87頁),核與證人王銘澤於警詢、偵查及原審院訊問程序時所為證述(警五卷第163至175頁、偵二卷第381至384頁、原審院卷一第345至352頁)大致相符,復有原審109年度聲監字第1112號、110年度聲監續字第7、181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A-1、監察對象:蔡孟修)、駕車進入高雄市○○區○○○路000號旁無名巷內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年12月13日)、同上通訊監察譯文(A-2、監察對象:蔡孟修)、駕車進入高雄市○○區○○○路000號旁無名巷內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年12月22日)、同上通訊監察譯文(A-3、監察對象:蔡孟修)、駕車進入高雄市○○區○○○路000號旁無名巷內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年12月26日)、同上通訊監察譯文(A-4、監察對象:蔡孟修)、駕車進入高雄市○○區○○○路000號旁無名巷內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0年1月3日)、同上通訊監察譯文(A-5、監察對象:蔡孟修)、駕車進入高雄市○○區○○○路000號旁無名巷內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0年1月10日)、同上通訊監察譯文(A-6、監察對象:蔡孟修)、同上通訊監察譯文(A-7、監察對象:蔡孟修)、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與熱河二街口及臺灣銀行三民分行前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0年1月26日)各1份(警二卷第63至69、70至73、74至75、76至78、79至81、82至83、84至88、202至207頁)在卷可考,上開事實,堪認定屬實。
2.觀之被告蔡孟修與王銘澤於109年12月13日4時32分24秒之通聯譯文顯示:王銘澤:「逗陣的,你這有點誇張,這怎麼說,沒啥效ㄟ」、被告蔡孟修:「是完全沒效,還是沒啥效」、王銘澤:「完全都沒效,剛開始吃你的後,再用兩個,還比你那個還沒效」、被告蔡孟修;「...那個我拿去還他好了」、王銘澤:「你拿去還他,因為我留兩個了,你看怎樣啦」、被告蔡孟修:「沒關係啊,不然我再補兩個,我再補我的兩個給你啊」,有該通聯譯文等件在卷可參(警二卷第64頁),針對上開對話內容係在談論何事,據證人王銘澤於偵查中證稱:上開對話是我和蔡孟修購買咖啡包,我覺得他給的東西好像是假的,之後我把舊的咖啡包給他,他拿新的咖啡包跟我換等語(偵二卷第382頁),由此被告蔡孟修交付毒品予王銘澤,遇有品質不佳等情,尚須承擔品質擔保之責,並持自己所有毒品予以更換,顯係以毒品出賣人身分自居,難認從中未獲取任何利益。
3.被告蔡孟修於警詢時自陳:伊與王銘澤僅屬一般朋友關係等語(警二卷第21頁),核與證人王銘澤於警詢時證稱:伊與王銘澤大概認識幾個月而已,伊等之間並沒有其他交情等語(警五卷第165頁)相符,足見其等並無深厚情誼,衡諸常情,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非法交易屬重大犯罪,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之風險,不辭辛勞而為此類僅具有一般交情之朋友前往拿取毒品並加以轉讓之理;且以被告蔡孟修自陳僅是因為王銘澤一直撥打電話,其就協助王銘澤前往拿取毒品咖啡包等語(聲羈二卷第24頁),因其過程須先向他人購買毒品,再將之送至王銘澤住處(即如附表編號6至11所示),倘被告蔡孟修無利可圖,實難想像其有何原因會於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含括深夜、凌晨等時間,為此類僅具一般朋友關係之人奔波轉讓毒品之動機及可能,在在可徵被告蔡孟修確有從中賺取利益,而其主觀上具有營利意圖,至為明確。
4.證人王銘澤於警詢時固證稱:伊都是直接向蔡孟修購買咖啡包,伊也不知道蔡孟修有沒有賺等語(警五卷第165頁),然依王銘澤與被告蔡孟修間交易模式可見,被告蔡孟修就交付毒品咖啡包之價格具有決定權,而立於出賣者之地位,若非被告蔡孟修主動告知,王銘澤在無任何與毒品上游接觸之管道下,顯無可能知悉被告蔡孟修進貨價格,進而從中判斷其有無因此從中獲利,自難以王銘澤上開所述,資為對被告蔡孟修有利之認定。又被告蔡孟修與王銘澤於109年12月22日19時53分56秒之通聯譯文提及:王銘澤:「10點喔,好啊沒關係,你來,10點,啊你要找那種,你不要找上次哪種什麼碗糕死人骨頭的,那個我不要」、被告蔡孟修:「沒有,我說真的啦」、王銘澤:「那個我不要跟你拿啦」、被告蔡孟修:「我跟你說真的啦,我跟你拿那個啦,我也沒賺啦」、王銘澤:「我不管你有賺沒賺啦,但是那個太豪小了」、被告蔡孟修:「我知道,那個我虧也沒關係啦」,有該通聯譯文等件在卷可參(警二卷第70頁),被告蔡孟修雖於上開對話中表示並未賺錢等語,然由其後續談及「那個我虧也沒關係」,仍可從中判斷其交付毒品應有盈虧,否則若其僅係單純原價轉讓毒品,怎會於過程中出現獲利盈虧等情,實令人不解,況販毒者除可從價差牟取利潤外,亦可由量差等方式從中獲利,是本件縱認被告蔡孟修前稱並未賺錢等語尚屬實在,然參諸前述其與王銘澤無深厚友誼,卻願甘冒恐遭重罰風險,而為本件交付毒品犯行,顯與常理不合等情,仍不能排除被告蔡孟修是經由獲取量差之方式得利,難憑此逕認其無營利之意圖。
5.至證人 謝勝全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飲用之毒品咖啡包都是和蔡孟修一起去購買的,印象中有和蔡孟修一起去跟「小紅」買過1次,當時伊等大約買10包至20包左右,價格就是1包500元等語(原審院卷一第336至344頁),所述購買毒品咖啡包之價錢,雖與被告蔡孟修售予王銘澤之價格相同,然因證人謝勝全同時尚證稱:伊並不清楚咖啡包內裝物為何,也不知道咖啡包重量多少,且所購買之咖啡包外包裝伊也沒有印象了等語,是證人謝勝全購得之咖啡包,是否即為本案被告蔡孟修販賣予王銘澤之咖啡包,難謂無疑,自無從率為有利於被告蔡孟修之認定。
6.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蔡孟修於附表編號6至12所示6次犯行,均係販賣3或4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之咖啡包予王銘澤,然本案除就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蔡孟修曾於偵查中自承交付4包咖啡包,而價金為2,000元(偵二卷第176頁)外,其餘無任何證據可認被告蔡孟修有交付4包毒品咖啡包等情,則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就附表編號6至11所示部分,應認被告蔡孟修僅販賣3包毒品咖啡包予王銘澤,另就附表編號6至11所示部分之價金亦應一併認定各為1,500元,故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均更正如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併予敘明。
㈡綜上所述,被告蔡孟修上開所辯,顯均係犯後卸飾之詞,難
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蔡孟修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共7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部分㈠被告林宏恩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林宏恩就附表編號1所示與不詳成年男子、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與被告蔡孟修間,各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林宏恩上開所示,各次因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林宏恩上開所為共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㈡被告蔡孟修就附表編號2至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6至1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蔡孟修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犯行,與被告林宏恩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蔡孟修上開所示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並無證據證明其販賣前持有該毒品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其販賣前持有該毒品之行為既不構成犯罪,自無為販賣行為吸收之理。被告蔡孟修上開所為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暨7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適用部分
1.被告林宏恩於109年10月30日警詢時供稱:是以FACETIME聯絡綽號「夢」之人交付毒品予藍昌平,並提供「夢」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電子郵件信箱供警方追查(警一卷第30、31頁),辯護人對此亦稱:員警係因被告林宏恩供出具體事證,因此查獲毒品上游為被告蔡孟修,其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等語。然本案查獲被告蔡孟修過程,係員警對被告林宏恩實施通訊監察,查知其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藍昌平犯行,並掌握其係委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人前往交付毒品,再經比對被告林宏恩手機通話紀錄後,判斷其應係以網路通訊軟體與毒品上游聯繫,經為相關調查後,查知該與被告林宏恩通聯對象之IP位置使用人登記資料為蔡孟修,又經以智慧分析決策平台查詢上開自用小客車相關資料,發現蔡孟修曾於108年間使用過該車輛,且有違規、交通事故之相關紀錄,進而研判被告蔡孟修可能為被告林宏恩之毒品上游,並於109年10月13日聲請對被告蔡孟修之電話執行通訊監察獲准而查獲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10月10日、110年2月17日偵查報告在卷可參(偵二卷第21至38頁、本院卷第179至186頁),顯見員警在被告林宏恩供出上游線索之前,早已掌握具體事證,對被告蔡孟修涉犯販賣毒品犯行有所懷疑,非因被告林宏恩之供述而查獲,是被告林宏恩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無疑。
2.被告蔡孟修固供述其毒品上游為「小紅」,該名男子頭髮較長、身材壯碩、年紀輕,且曾駕駛過三菱及喜美牌之車輛等語(警二卷第29至30頁),然因其所述事證並非具體,難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得對之發動偵查。又員警依據本件扣案毒品咖啡包上所採得指紋,查得指紋所有人分別為張○鈞及盧○傑,其2人均為男性、平頭、中等身材、27及31歲,使用車輛均無三菱牌或喜美牌之車輛等語,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7月7日高市警刑大偵3字第11171758700號函文等件存卷可參(原審院卷一第429頁),除無法因此認定其等即為被告蔡孟修之毒品上游外,縱其等係本案毒品上游,然此亦係員警自行發動偵查(採驗指紋)而為查獲,與被告前開供述無關,此部分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適用部分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所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向有偵查、審判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被告對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且自白著重在使過去之犯罪事實再現,與該事實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係屬二事。
2.查被告林宏恩於警詢及偵查中本即供承:因藍昌平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有聯絡被告蔡孟修交付毒品予藍昌平,過程中會確認藍昌平欲購買之毒品數量、價格,與雙方討論交付毒品時間,並於交付毒品者抵達後,通知藍昌平下樓與其交易,並可代藍昌平收受購毒款項轉交被告蔡孟修,遇有交付毒品數量錯誤時,亦會通知藍昌平返還多收受之毒品等情,而就所為觸及聯絡毒品買賣、商定交易時間、收受毒品價款等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事項有所坦認,且就此部分亦未於審理階段有所改口,顯就實施販賣毒品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部分已有自白。
3.又被告林宏恩就其上開所為是否因此獲得任何利益部分,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每次我幫藍昌平聯絡賣毒品的「夢」,並且幫他墊買毒品的錢時,每次就是從藍昌平部分賺取利息零至兩千元,這個錢就一併算在幫藍昌平墊的毒品錢裡面,之後再跟藍昌平追討等語(警一卷第20頁)、我如果幫藍昌平墊錢,藍昌平再還我錢的話,大概會有幾千元的價差,例如「夢」跟我說10錢的價格是40,000元,我就跟藍昌平說現在10錢的價格是42,000元,這中間我可以賺2,000元,大概是這樣說,但是藍昌平沒有每次都還夠錢(偵一卷第27至28頁),已說明係以拉高毒品購買價格之方式從中賺取價差,可認被告林宏恩於偵查階段已坦承有從中獲利之情。至其後於原審審理到庭改稱:藍昌平有跟我說,因為我幫他出錢,他還我時要多還給我,我貼的錢再多1,000元,每筆交易均有代墊款項之情,所以我每次都有賺到1000元,但他欠我的錢根本沒辦法還等語(原審院卷一第302頁、原審院卷二第74頁),辯護人就此亦稱該藍昌平多返還部分,應屬借款利息云云(本院卷第133至134),然被告林宏恩前開改口之詞,僅係強調係由藍昌平主動告知欲給予費用,仍未否認有從中獲取利益,參以販賣毒品所圖得之利益,僅須具備財產價值即可,至該利益係以何方式給付,則在所不論。是本件縱認被告林宏恩獲取利益之方式,係以拉高毒品購買價格從中賺取價差,而非藍昌平主動表示欲給付費用,然被告林宏恩此部分所述,仍係在表達其為藍昌平聯絡購得毒品並從中代墊款項,藍昌平於還錢時會多給付費用,未否認有從中獲利之情,僅係就獲利之方式有所爭執而已,就此仍應寬認被告林宏恩於審理階段,就意圖營利部分亦有自白,不因辯護人將該費用解釋為應屬利息云云,即為對被告林宏恩不利之認定。至被告林宏恩稱其實際並未收訖藍昌平給付費用等語,與其主觀是否具有營利意圖無涉,尚不影響其曾為自白之效力,併此敘明。
4.另被告林宏恩雖辯稱:其僅係居間被告蔡孟修販賣毒品予藍昌平,所為應成立幫助施用毒品罪嫌云云,然被告林宏恩就其就所為合於販賣毒品之客觀構成要件,暨主觀有營利意圖均有所自白等情,已如前述,且縱被告林宏恩所為合於居間之要件,惟其坦承從中獲取利益,仍應論以販賣毒品犯罪等情,業已說明在前,是被告林宏恩抗辯其所為僅構成幫助犯云云,應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有所主張,屬訴訟防禦權正當行使之範疇,同不妨礙上開自白之認定。是被告林宏恩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就前開主要部分之犯罪事實已為肯定供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刑法第59條部分
被告2人之辯護人雖於原審時請求就其等所為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原審院卷一第377至378頁、原審院卷二第86頁)。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固得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條文所謂犯罪情狀,必須有特殊之環境及原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而所謂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後,認其程度已達顯可憫恕之程度,始有其適用。又法條所謂最低度刑,在遇有其他法定減輕其刑之事由者,則是指適用該法定減輕其刑事由後之最低刑度而言。本院審酌毒品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且吸食毒品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往往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因之政府近年來為革除毒品之危害,大力宣導毒品禁誡。查被告2人係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有相當社會生活經驗,其明知毒品產生危害深遠,卻為賺取利益而為前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蔡孟修尚另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所為對社會安全秩序均有所影響,並助長毒品氾濫,尚不足認其等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如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本件自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2人所為上開犯行為減輕之必要。
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497號移送併辦
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五、上訴論斷㈠上訴駁回部分
1.原審認被告蔡孟修所為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因而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被告蔡孟修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明知毒品對人體健康戕害甚鉅之情形下,仍為牟取利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率爾販賣毒品予他人,肇生他人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並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兼衡被告林宏恩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暨其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原審院卷二第80頁),再考以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2至12「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蔡孟修共同販賣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毒品予藍昌平外,另販賣第三級毒品予王銘澤,審及其等均係以相類似方式實施本案販賣毒品罪,併酌以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被告蔡孟修所犯,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並就沒收部分說明如下:
①扣案被告蔡孟修所有毒品咖啡包3包、K盤1個、分裝杓2支、
夾鏈袋1批、黑色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黑色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金色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電子磅秤1臺、現金206,400元、毒品咖啡包500包、分裝夾鏈袋1包、不透光真空袋1包、透光真空袋1包、真空封膜機2臺、濾網3支、分裝湯匙4支、分裝鐵盒1個、密封盒1個、密林盒4個、租賃契約1本及電子磅秤2臺等物(詳警二卷第219頁、警五卷第333至336頁),除其中黑色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
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為被告蔡孟修與王銘澤持以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聯繫所用,有被告蔡孟修與證人王銘澤通訊監察譯文可考(警二卷第63至9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蔡孟修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各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外,其餘扣案物品則經被告蔡孟修否認與本案相關,且依目前卷內證據資料,難認被告蔡孟修有持上揭物品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販賣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使用或與本案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②被告蔡孟修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45,400元(計算式:2
0,000+21,000+4,400=45,400),已由被告林宏恩為藍昌平代墊,並由被告蔡孟修取得,業據證人藍昌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一卷第9至14頁),且有被告林宏恩與藍昌平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蔡孟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可考,詳如前述,是此部分即屬被告蔡孟修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蔡孟修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被告2人販賣予藍昌平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為1錢,此部分參以被告林宏恩前於警詢時稱1錢之甲基安非他命價值約4,400元等語(警一卷第22頁),依有利被告之原則,認定該次販賣毒品之價金為4,400元】。至被告蔡孟修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蔡孟修此部分已取得犯罪所得,爰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被告蔡孟修就其所為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於偵查中坦認已取得各次販賣價金共11,000元等語(偵二卷第173至179頁,計算式:1,500+1,500+1,500+1,500+1,500+1,500+2,000=11,000),此部分即屬被告蔡孟修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蔡孟修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經核原審就前開部分認事用法及宣告沒收,均無不合,各罪量刑及定執行刑部分,亦屬允當,被告蔡孟修執前詞上訴否認犯行,請求撤銷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撤銷改判部分
1.原判決就被告林宏恩所為犯行,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此部分所為,於偵、審中均為自白,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已如上述,原審未予減輕其刑,尚有未洽,是被告林宏恩上訴執前詞否認犯行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2.爰審酌被告林宏恩明知毒品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難以戒除,詎其無視法律禁令,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毒品之流通,所為實不足取;復衡以被告坦承有參與販賣品核心要件行為,並有向藍昌平收取利益之犯後態度,酌以被告林宏恩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金額尚非甚鉅,兼衡被告犯後雖供稱有為本案構成要件事實,然仍有為圖謀脫罪而先後說詞反覆等情,顯與犯後為真誠自白有別,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之幅度不宜過多,另其於本案犯行前,無任何前科記錄, 素行 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暨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陳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駕駛大貨車為業,每月平均收入約4至5萬,已婚,無小孩,與懷孕中老婆同住(本院卷第246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宏恩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編1至5「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林宏恩所犯均為相同之罪,且其販賣毒品期間為109年9月8日至同年10月26日,販賣對象僅有1人,交易次數共為5次,及上述整體犯行所呈現之被告人格、犯罪傾向、應罰適當性等情狀,定被告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3.沒收部分①扣案之被告林宏恩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
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為其持以為本案犯行聯絡使用,有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昌平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林宏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林宏恩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9,500元(計算式:5,000+4,500=9,500),已由被告林宏恩取得,業據證人藍昌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一卷第9至14頁),此部分即屬被告林宏恩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林宏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秦富潔附表:
編號行為人犯罪行為原審主文欄本院主文欄1林宏恩、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林宏恩於109年9月8日18時32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絡工具,與藍昌平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9時56分許,至藍昌平位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之住處樓下,由該不詳成年男子交付價值5,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藍昌平,而販賣既遂,藍昌平則連同先前積欠林宏恩之款項5,000元,於同年月12日20時5分許,以現金存款方式共匯款10,000元至林宏恩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內。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林宏恩、蔡孟修林宏恩於109年9月18日18時13分許至同年月20日0時27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絡工具,與藍昌平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另以通訊軟體FACETIME聯繫蔡孟修,由蔡孟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9年9月20日0時30分許,至藍昌平上開住處樓下,由蔡孟修交付價值4,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藍昌平,而販賣既遂,藍昌平則於同年月22日20時7分許,連同先前積欠林宏恩之款項5,500元,以現金存款方式匯款10,000元至林宏恩所提供之中信帳戶內。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孟修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林宏恩部分: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孟修部分:上訴駁回。3林宏恩、蔡孟修林宏恩於109年10月3日12時13分許至隔日19時53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絡工具,與藍昌平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另以通訊軟體FACETIME聯繫蔡孟修,由蔡孟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9年10月4日19時56分許,至藍昌平上開住處樓下,由蔡孟修交付價值20,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藍昌平(起訴書漏未記載,應由本院逕予補充),而販賣既遂,藍昌平則當場交付價金7,000元予蔡孟修,並由林宏恩事後匯款13,000元差額予蔡孟修。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蔡孟修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宏恩部分: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蔡孟修部分:上訴駁回。4林宏恩、蔡孟修林宏恩於109年10月18日11時6分許至同日21時32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絡工具,與藍昌平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另以通訊軟體FACETIME聯繫蔡孟修,由蔡孟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3時42分許,至藍昌平上開住處樓下,由蔡孟修交付價值2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藍昌平(起訴書漏未記載,應由本院逕予補充),而販賣既遂,藍昌平當場交付價金20,000元予蔡孟修,並由林宏恩事後匯款1,000元予蔡孟修。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蔡孟修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宏恩部分: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蔡孟修部分:上訴駁回。5林宏恩、蔡孟修林宏恩於109年10月26日16時25分許至同日23時32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絡工具,與藍昌平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另以通訊軟體FACETIME聯繫蔡孟修,由蔡孟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3時51分許,至藍昌平上開住處樓下,由蔡孟修交付1錢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藍昌平(起訴書漏未記載,應由本院逕予補充),而販賣既遂,藍昌平當場交付價金2,000元予蔡孟修,並由林宏恩事後匯款2,500元予蔡孟修。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蔡孟修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宏恩部分: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蔡孟修部分:上訴駁回。6蔡孟修蔡孟修於109年12月13日2時33分許至3時4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銘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3時4分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內,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3包予王銘澤,而販賣既遂,王銘澤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訴駁回。7蔡孟修蔡孟修於109年12月22日19時53分許至22時13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銘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2時13分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內,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3包予王銘澤,而販賣既遂,王銘澤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訴駁回。8蔡孟修蔡孟修於109年12月26日23時18分許至23時46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銘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3時48分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內,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3包予王銘澤,而販賣既遂,王銘澤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訴駁回。9蔡孟修蔡孟修於110年1月3日20時30分許至22時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銘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2時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內,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3包予王銘澤,而販賣既遂,王銘澤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訴駁回。10蔡孟修蔡孟修於110年1月10日21時3分許至22時43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銘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2時43分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內,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3包予王銘澤,而販賣既遂,王銘澤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訴駁回。11蔡孟修蔡孟修於110年1月14日18時59分許至19時42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銘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9時42分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內,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3包予王銘澤,而販賣既遂,王銘澤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訴駁回。12蔡孟修蔡孟修於110年1月26日21時58分許至22時32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銘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2時32分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三民分行旁,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4包予王銘澤,而販賣既遂,王銘澤則當場交付價金2,0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訴駁回。
附件: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昌平間通訊監察譯文【109年9月8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3)監察對象:林○恩案由:毒品案案號:109年聲監續字第001048號監察電話:0000000000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譯文者:簽章製作日期:109/09/23編號通話時間監察對象(A)方向通話對象(B)譯文/簡訊/基地台3-12020/09/0816:55:01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怎樣B:喂,我打LINE給你怎麼都…我匯一萬五給你啦A:現在嗎B:可以啊,或是你過來我這阿A:沒關係啊你先給我啊B:好好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3-22020/09/0817:18:21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匯進去囉A:好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3-32020/09/0818:32:39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喂,我LINE不知道怎麼搞的,我用不起來,傳不出去A:我有傳訊息給你啦你看一下啦B:靠用不出訊息,我LINE不知道怎麼搞的用不出來啊A:喔,都沒網路喔B:嘿,都沒有啊,你看要不要過來還是怎樣A:我說你那邊能不能再多抽一點啦,這邊不太夠啦B:我不是說我再想辦法再用三毛給你嗎A:對阿,阿能不能再多啦B:三毛就剩零錢了A:我剛剛算一算就不太夠了阿B:這陣一直虧一直虧喔,我看我盡量我盡量好不好A:你等一下再跟我講一下啊黑阿,我等一下再連絡他阿,拜拜【基地台:4G高雄市○○區○○街00號】3-42020/09/0819:26:21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你在外面嗎B:在家裡,在家裡A:我打給你怎麼都沒有接B:電話一直響好像壞…故障了,沒有接就沒了A:好,你先打過來你打過來B:我打過去,快沒錢了勒A:快點啦你打過來啦【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3-52020/09/0819:29:45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有聽到嗎A:怎樣你說怎樣B:我說(語音不清),你現在那個…還要去A:人家上禮拜就上去了阿B:可是怎麼都…我都比別人貴阿A:哪裡比別人貴B:你說那個剛剛…剛裡面那個,我都缺了了A:蛤?B:被人家搶去了A:被誰搶去了啦B:嗯…A:嘿,阿他是怎樣啦,他是他是哪裡比人家貴啦,啊我這邊問了兩三個都大約那樣,差不多那樣,我哪裡比人家貴啦B:喔我是不曉得…現在多少哩A:喔,多三毛了欸B:挖操A:兩三毛了B:我說…我現在我現在就覺得,像…A:沒啦你先跟我說行不行啦,行再過去,不行說這都…B:變四五是不是A:對阿B:好好好,我先用好好A:好啦好啦好啦B:嗯嗯,蛤A:蛤B:你再過來啊A: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3-62020/09/0819:48:58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你在家等嗎B:嗯黑對A:喔了解,阿你那邊有沒有到 五毛 阿B:我跟你講我三毛都硬硬用出來的A:嗯…唉…B:要五毛就明天A:好好好好,等一下晚點去找你阿B:好啊等一下先過來A:等一下要過去了要過去了B: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3-72020/09/0819:52:39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下去幫我開門啦B: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3-82020/09/0821:30:38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你在家嗎B:我在家A:好啊等一下上去找你阿B:好【基地台:4G、5G高雄市○○區○○路○段000號】【109年9月18日至同年月20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5)監察對象:林○恩案由:毒品案案號:109年聲監續字第001162號、第001163號監察電話:0000000000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譯文者:簽章製作日期:109/09/20編號通話時間監察對象(A)方向通話對象(B)譯文/簡訊/基地台5-12020/09/1717:43:51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啊…想說怎麼都沒有消息勒B:等一下就匯啦,等一下A: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5-22020/09/1814:20:18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語音不清)A:蛤?B:等一下啊A:你那好了喔?好了喔?B:對對A:啊來啊先過來啊B:對對對A:不然我怎麼算【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0號】5-32020/09/1818:13:07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喂,匯給你還是你要過來,你過來好了A:匯給我我還沒下班啊B:蛤A:蛤B:嗯好,匯一萬喔A:啊剩下的勒B:只有一萬啊,只剩幾千塊,我我最後怎麼東西一下就沒了,你先記著啦A:沒辦法啦我這邊就不夠B:東西現在沒了A:對啊B:這樣子就是三萬了嘛,你那兩個再一千,你那最少也有一萬去了啊A:對啦,你這樣還差四五千,對啊,啊我自己開銷怎麼辦,怎麼夠B:(語音不清)A:你那邊有沒有網路啦B:奇怪怎麼這幾天LINE都沒有聲音捏A:有啦你剛剛打我沒有接到阿B:我打打看我打打看A:黑【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5-42020/09/1820:33:49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怎樣啊B:要過來沒A:你不先給我我怎麼知道多少啦B:我…好好我馬上就會給你,後A:你先給我讓我算一算(斷訊)【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巷00號】5-52020/09/1820:53:49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我跟你講,我跟那個(語音不清)說,最慢最慢禮拜一會用五千,匯五千給你,跟這一趟合在一起啦,這樣可以吧A:什麼東西B:最慢最慢禮拜一會在匯五千給你A:黑B:最慢了A:黑B:就是算這一趟的了A:我先湊看看夠不夠,這邊到底多少了B:蛤?喂?A:蛤,你有給我了嗎B:沒有嗎A:我還沒看啊B:我已經匯一萬了啊,蛤?我匯一萬了啊A:我現在在忙啦,我等一下再看啦B:好好好A: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5-62020/09/1822:44:22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人家沒有接電話,我再連絡啦B:好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街00號13樓】5-72020/09/1910:37:12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喂,打電話叫了啊A:我打了都沒有接欸,接了我會打給你B:好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街00號】5-82020/09/1914:58:51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喂有接電話嗎A:沒有啊一直連絡不到啊B:好A:我再聯絡一下啦黑啊【基地台:4G高雄市○○區○○段000地號】5-92020/09/1916:55:57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再打打看吧A:我已經打了四個小時了,到現在都還沒接電話B:喔喔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5-102020/09/1918:50: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簡訊內容)跟你說過了不要讓我等你都不為我想一下【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5-112020/09/1918:50:42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還是連絡不到嗎A;啊我剛剛有接了,他有接了啦,他說他人在外地啦,啊我…他說他要叫另外一個朋友打給我B:好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5-122020/09/1918:56:21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簡訊內容)現在已經很難搞了你不降價催這麼緊只顧自己你只要不讓我一直等就好這點都做不到【基地台:4G屏東縣○○市○○路0號】5-132020/09/1918:58:3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你這樣你講這樣真的有點太過了喔B:等這麼久A:我讓你等多…我讓你等了又怎麼樣,我問你啊,我現在我也是在等啊不只你在等欸,啊價格也不是我抬的捏,我一手就賺你一千塊,我全部身上的錢都拿出去挺你欸,我全部拿一拿我一塊錢都沒有欸,每次都這樣欸,你說我沒有替你想,那我勒,你有替我想過嗎,我一塊都沒錢,我全部都拿出來挺你欸,賺你一兩千塊而已B:好好好好我知道A:被你說成這樣更難看B:我也是不想埋怨,我是真的等到…吼A:不是我要讓你等的,我也在等,不是只有你在等而已捏B:喔A:我也在等人電話哩,人家現在才回我電話而已B:好啦好啦A:他說他在外地,過年完才會回來,我現在又要找別人了,不然你叫我怎麼辦B:好好好,快點快點A:還被你說成這樣我就更...B:你趕快過來你趕快過來我再用點錢給你【基地台:4G屏東縣○○鄉○○路0000號】5-142020/09/1920:18:35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喂,要不要幫你開門A:蛤B:要不要幫你開門A:還沒還沒啊B:九點之前我要…我有一個朋友要會客A:喔喔,沒有啦我現在…我朋友要叫人家(斷訊)【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000巷0○00號】5-152020/09/1920:48:06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怎樣B:你現在要來找我沒A:蛤B:九點捏A:什麼九點B:九點…我收,要跟人家...A:啊你不是要跟人家收錢B:對啊九點啊A:啊你就收啊B:怎麼收啊A:喔靠,啊我現在還沒聯絡…我現在沒找到人你要叫我怎麼辦啊,我在打打看我再想辦法啊B:好【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5-162020/09/1921:12:46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黑A:怎樣B:找到人了嗎A:沒有啊,我朋友回我電話,說他現在加護病房,在陪他家人啦,他說晚一點啦,看出來的時候啦,或是明天啦B:人家已經在…A:人家跟我這樣講啊,要不然我就找別人啊B:找可以找,先用一兩個小的過來A:沒辦法,小的人家不要啊B:我已經給人家收錢了A:今天逆啦,今天不然就晚點啦,還是要怎樣B:現在趕快,先拿一個過來就好先拿一個過來A:沒辦法,要馬就一整個啊B:好那整個整個A:價錢我不知道喔B:你就快…人家等很久啦,後,人家等很久了啦【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5-172020/09/1921:17:41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怎樣B:你先找別人弄過來好了A:什麼啦,好啦好啦我趕一下啦B:恩好好【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5-182020/09/1921:38:35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別打了好了打給你啦【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5-192020/09/1922:33:46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喂喂喂B:嗯怎樣啊A:我朋友,我說我朋友現在在醫院等他爸爸來接,更換他,之後就可以過去找你了B:好好好A:黑【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5-202020/09/1923:15:03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喂喂B:他他他多久才能出來A:還沒啊,他說出來第一時間跟我講啊B:醫院欸哇A:對啊他在對啊他等他爸過去顧啊,應該是在病房啦B:好好A:黑阿在等一下,一樣在等【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5-212020/09/1923:32:2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我現在在打我現在在打,我再打給他一次看看B:黑,你跟他講說,你跟他講說人家等到再這邊等那麼久【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5-222020/09/1923:33:24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還沒好,人家說要等等不等不要等AB:黑A:好有人打給我了等一下【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5-232020/09/1923:34:43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另外一個給我開四九啦B:嘿A:不要等的話,就是四九啦B:挖操A:啊要等的話就看你啊B:人家等到現在A:啊我沒辦法啊,人家叫我等啊,不然我怎麼辦啊,啊我去外面就是這麼硬啊,我已經問了兩三個都這麼硬了啊,你要叫我怎麼辦B:好那四九先拿過來,這次我給四九,叫他拿過來A:好好好【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5-242020/09/1923:41:32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等一下打給你啦B:好,快點快點【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5-252020/09/2000:02:11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過來了嗎A:他要過去了,到了會打給你B:好好【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樓頂】5-262020/09/2000:27:24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好你先下去買飲料啊B:下去喔A:對啊下去買飲料啊【基地台:4G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5-272020/09/2000:32:29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喂A:啊你沒有給他喔B:我蛤?A:你沒有給他喔B:給他?A:對啊你不是說你…對啊你不是說B:你沒有叫我給他啊A:蛤B:我身上有可是他…他走了沒啊A:他走了啦B:我看一下,等一下喔,叫他回來載我我要拿東西給人家,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A:等一下你先…等一下你打給我嘿阿B: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5-282020/09/2001:07:16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喂,我剛處理好,我跟你講,明天早上拿給他A:你不是有先收嗎B:明天早上A:沒有,你不是說拿錢先收了B:嘿阿A:蛤?好啦好啦B:他現在在哪裡A:好啦好好好B:我說錢在我身上(斷訊)【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5-292020/09/2020:34:51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怎樣,你不是早上打給我,你不是早上打給我B:早上我是說叫你朋友過來,他要過來我就直接拿給他,不過來我就明天拿給你就好了啊A:嘿,你直接轉給我就好了啊B:好好OKOK好A:嘿你再轉給我就好啦B:好好A:啊今天沒辦法給嗎B:明天啊明天帶…明天就對了啦A:好啦好啦【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109年10月3日至同年月4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7)監察對象:林○恩案由:毒品案案號:109年聲監續字第001162號、第001163號監察電話:0000000000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譯文者:簽章製作日期:109/10/06編號通話時間監察對象(A)方向通話對象(B)譯文/簡訊/基地台7-12020/10/0312:13:54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我現在要去跟朋友拿錢,你再打給A:喂B:我說你叫你朋友準備一下,我現在去跟我朋友拿錢A:好啦B:等一下打給你A:好啦好啦【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號】7-22020/10/0312:20:35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喂,那個人家錢拿過來了A:等一下打給你【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1】7-32020/10/0312:24:41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怎樣怎樣啊B:在我手上了阿A:多少啊B:八千A:蛤B:八千阿A:等我一下,我現在在上廁所,一直催B:沒有因為這個我先跟人拿了,你要等我A:喔你先跟人家拿的喔B:對阿,三千跟人家拿的啦,我要要那個…A:先等我一下先等我一下【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1】7-42020/10/0313:45:58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沒有接啦,沒有接啦B:你找不到他阿A:對阿,晚上了吧B:晚上,人家錢錢…A:你跟人家問看他要不要等啦,嘿阿,要不然怎麼辦,早上人家都在睡覺阿,阿就沒有接電話不然怎辦B:好阿,你再打一下再打一下,不行我再那個A:好好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7-52020/10/0313:54:08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沒接阿B:有沒地方可以先拿半箱的A:沒接了拿什麼,沒有用啊B: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7-62020/10/0320:09:49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大概多久A:他沒有跟我說多久,他說好了就會跟我說,叫我不要在那邊一直催了B:不是,到時候又要變成…我現在要跟人家拿錢你A:我知道,我知道你已經跟人家拿了,阿重點是重點那時候一早人家都還沒起床B:早上那三千已經被拿回去了,我剛剛又去找想辦法去用錢A:他晚一點就到了,不會到很晚,不會到十點後啦B:十點後?A:喂,他說他現在在吃飯啦,等他跟他老大吃完飯後就處理了啦B:好好好A:嘿 阿黑 阿,好啦先這樣【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00號】7-72020/10/0322:06:48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十點了捏A:我知道阿,他有報給我,他說在忙,等他好啊,他報四而已啊B: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00號】7-82020/10/0323:22:04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喂,十一點半了捏A:我剛剛打給他他說他還在忙阿,他說叫我等他一下B:好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7-92020/10/0400:27:52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我沒辦法在等了啦,我不想再等了啦,太久了B:黑A:我跟他約明天行不行啊,我明天還要上班欸,對阿B:那怎麼辦啊A:約明天行不行啊,阿不然現在我不知道要等到他幾點欸,他一直說晚點晚點,因為他跟他大哥出去了阿,他從六七點B:那你叫他過來我拿錢給他或拿錢給你就可以啦A:他什麼時候過來,蛤B:你就叫他直接過來,你不等我等阿A:我是怕他你等到早上也沒辦法欸,他跟他大哥出去不知道到什麼時候啊B:你在…我給人家唉唷挖糙A:我知道啦B:你也真的…A:已經確定就是就是因為他沒辦法走開B:那你過去拿A:他要去找他另一個朋友過去拿,有辦法走就去了,不用跟你耗那麼久啦B:你去跟他拜託一下下,叫他晚一點再等半小時再等半小時A:我知道啦,他現在就走不開,被他老大拉住,跟他老大一起出去阿,他從六點多原本可以,九點多到現在都沒有走,都還不能離開B:你不等就完啦A:阿如果他兩三點我不就等到兩三點,明天還要上班不用睡覺喔B:我不是一樣,我是等我一定等的啦,沒有辦法A:我再問問看他,看他是怎樣B: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00號】7-102020/10/0400:52:22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還沒阿B:蛤A:還沒阿B:他怎麼跟你講A:他還沒可以過來阿,還沒好啊B:你還是要等他阿A:嗯?B:你還是要等他哩,不要睡著欸A:我明天要上班,他五點來我不就等到五點B:讓我討阿真的是…A:你要我有什麼辦,我明天要上班欸,現在一點了我要等到幾點B:我等阿,我真的我等阿好不好A:阿他電話就不外流,他也不可能打給你,你要叫我怎麼樣B:不是叫他打給我A:你要教我怎麼做B:人家跟著我一起等阿挖肏A:我跟你一起等,阿我明天不用工作嗎B:不是我是說,我朋友也跟著我一起等,我現在不知道怎麼交代A:那就等阿,那不然怎麼辦B:好,在等,在等阿A:好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7-112020/10/0408:38:08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喂聯絡一下吧A:蛤B:聯絡一下,看他叫我跑還是怎樣A:他四點多傳給我我睡著了沒有看到啦B:好你現在趕快看看聯絡一下,好不好A:什麼趕快啦B:跟他聯絡一下A:四點多說他要去睡覺了阿B:你跟他聯絡看看能不能叫他過來啦A:怎麼可能阿,人家休息就關機了,我怎麼找他阿B:挖襙,一定要找的啦,我真的是…在我身上哩,我真A:你就跟人家說晚上,再多給他就好了,一定要等到半夜,我今天還遲到,我在那邊等到兩點快兩點然後不小心睡著,我今天還遲到我怎麼上班阿,你跟人家講說晚一點可不可以B:可能先(斷訊)【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7-122020/10/0409:38:33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怎樣B:要等到什麼時候A:下午吧B:下午喔A:下午或晚上吧B:好,盡量快B: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7-132020/10/0412:56:51000000000<—000000000A:喂B:問看看可以嗎A:沒有開機阿,我不是說下午或晚上嗎?傍晚或晚上嗎,你不是說好B:那就下午A:現在又再打B:今天能夠快一點就盡量快阿A:我知道阿,人家就關機我是有辦法是不是阿B: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7-142020/10/0417:17:48000000000<—000000000A:喂B:睡著剛醒A:喂,在家裡嗎B:在家在家A:好好好【基地台:4G、5G高雄市○○區○○○路00號】7-152020/10/0417:18:06000000000—>000000000A:喂喂,阿你那邊準備多少啊B:七A: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7-162020/10/0419:19:13000000000<—000000000A:喂怎樣B:我七張都給他是不是A:對阿對阿對阿B:好A:欸喂喂【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7-172020/10/0419:53:49000000000—>000000000A:喂下去啊下去啊B:好好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段000地號】【109年10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8)監察對象:林○恩案由:毒品案案號:109年聲監續字第001271號、第001272號監察電話:0000000000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譯文者:簽章製作日期:109/10/20編號通話時間監察對象(A)方向通話對象(B)譯文/簡訊/基地台8-12020/10/1811:06:430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喂催一下吧A:我問問看吧B: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8-22020/10/1811:16:170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喂再催一下吧A:他還沒起床啦,都關機阿B:挖靠A:沒那麼早起床,他都早上才睡怎麼可能起床阿B:(語音不清)都這樣這樣,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8-32020/10/1816:33:290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喂B:喂A:嘿B:你再打一下電話A:還沒開機啦,剛剛才打了B:跟他講怎麼能這樣A:他就關機了,他休息都是關機了B:好好,那等什麼時候啊【基地台:4G台中市○○區○○路○段000號】8-42020/10/1818:24:190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好了打給你阿【基地台:4G、5G台中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8-52020/10/1821:32:110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他準備好要直接過去,要過去我再打給你B:好好好【基地台:4G台中市○區○○路○段000號】8-62020/10/1919:12:020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喂喂A:你在家裡喔B:沒有我在鳳山A:喔喔,阿你那邊有網路嘛B:幹嘛,蛤?A:你有網路嗎?B:沒有欸A:喔,啊我問你啊,昨天怎麼十八,不是十九阿B:對阿十…A:你給人家十八而已捏B:對阿,我再拿就是十八阿A:十九啦,十八快十九啦B:十八了怎麼十九A:我昨天給你是不是三八B:應該沒有吧我不知道我沒有秤過A:有啦B:我沒有注意A:我的都三八以上欸B:我不知道我沒有注意到,我就十八給你就對了A:阿這樣你要多一張欸,蛤,喂,阿不然我就被扣一張了欸B:等一下等,嗯…再多一張…A:對 阿多 一千塊阿B:好好好好A:嗯,好【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109年10月26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9)監察對象:林○恩案由:毒品案案號:109年聲監續字第001271號、第001272號監察電話:0000000000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譯文者:簽章製作日期:109/10/28編號通話時間監察對象(A)方向通話對象(B)譯文/簡訊/基地台9-1109/10/2616:25:43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怎樣B:你聯絡一下聯絡(語音不清),多拿一點給你A:多少啊B:兩咖阿A:喔好阿我等一下晚點聯絡B:先通知我先通知我A:我先通知阿我先通知阿,我先騎車嘛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0號、民興街57號9-2109/10/2620:01:40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我到家了喔A:好好好B:好基地台:高雄市○○區○○路○段000號9樓9-3109/10/2620:05:26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過來了嗎A:我打電話給他了我打電話給他了,等一下等一下不要急B:好基地台:高雄市○○區○○路○段000號9樓9-4109/10/2622:11:04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怎樣B:我真的很怕我朋友被臨檢阿,他在外面等A:他在外面等?B:對阿A:他為什麼在外面等B:他開車,不敢來不要來我這就對了啦,他在外面在外面就在車上那邊等,我在…A:要不然你叫他等一下再過來啊,好了再跟你講啊B:他住屏東欸A:蛤B:他住屏東,你看要等多久啦A:好好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0號9-5109/10/2622:51:54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A:喂B:還在等喔A:對阿,阿我叫人家先拿一咖過去怎樣B:沒有就是…給你的那個你給人家算清楚就對了A:喔好,那我先跟人家講一下,看能不能(斷訊)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9-6109/10/2622:56:41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他現在要過去,他出發了啦B:好好好A:喂,他說叫你(斷訊)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0號9-7109/10/2622:56:07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他說叫你要先下去啦,不要每次都他等你啊B:阿我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到阿A:我會提早跟你講我會提早跟你講B:好對對對好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9-8109/10/2622:58:06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你跟他講等一下到的時候,他下車跟我進來比較好,而且我又是他就下車,跟我進來到裡面比較好,不要在外面,懂嗎A:等一下到了等一下再講啦,我先洗澡啦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0號9-9109/10/2623:32:050000000000—>0000000000藍昌平B:喂A:喂他大約十五分鐘到啦,他到了你就直接上車阿B:好好好上車好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0號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