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吳家臣 被告 黃翊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莊維澤
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