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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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陳芷蕾 被告 許瑋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簡上字第5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本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瑋纓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另為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