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葉雲亮 被告 徐宋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4號違反自來水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宋林被訴違反自來水法等案件,經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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